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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保利益原则
(一)可保利益及构成的要件
1、定义与性质
(1)定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有经济利益上的利害的关系。
(2)性质
①可保利益是保险的合同的客体。
②可保利益是保险的合同生效的依据。
③可保利益并非保险的合同的利益。
2、可保利益的构成的要件
(1)可保利益应是合法的利益。
(2)可保利益应是经济上的利益。
(3)可保利益应是客观的确定的利益。
(二)可保利益的原则的含义及作用
1、含义。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失去的可保利益,保险的合同无效。
2、作用
(1)可保利益原则的使用可以有效防止和遏止投机行为的发生。
(2)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3)可保利益原则规定了保险保障的较高限额。
(三)可保利益的适用时限
1、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利益的时效规定是(始终具有保险利益)。
2、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需要有,而保险事故发生时可以没有。
(四)可保利益原则的适用对象(新增)
1、人身保险
2、财产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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