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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三级理财规划师《理论知识》知识点:较大诚信原则

2015/12/31 14:06:09来源:理财规划师培训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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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诚信原则


(一)含义:不隐瞒,不欺骗重要事实。重要的事实一般会影响到对方是否和你签订合同或者保险费的高低等等。比如说,一个投保人患有多种的疾病,如果出具虚假的健康证明,投保了某种健康的保险……


(投保人和保险人)都要履行较大的诚信原则。


(二)基本内容


1、告知


(1)告知的定义


①广义告知:订立时和订立后


②狭义告知:仅是订立时


(2)重要事实。投保人所应如实的告知的重要事实包括四项:足以使被保险人的危险增加的事实;为特殊的动机而投保的,有关这种的动机的事实;表明被保险危险的特殊性质的事实;显示投保人在某方面的非正常的事实。。


(3)告知的内容


己知或应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保险标的风险增加的事实等。


(4)告知的方式


①投保人的告知方式: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告知。我国采用(询问回答告知)方式。


②保险人的告知方式:明确列明和明确说明。


2、增加


(1)含义


(2)构成


(3)种类


①根据增加事项是否已存在,分为确认增加和承诺增加。


②根据存在的形式,分为明示增加和默示增加。


3、弃权与禁止反言


(1)弃权


①含义:保险人放弃接触合同的抗辩权。


②条件:保险人有意思表示;保险人明知被保险人有违背的义务。


(2)禁止反言


①含义


②构成要件


除斥期间:权利存在的时间。过期作废。


(三)违反较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1、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1)投保方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故意、过失不履行告知义务。过失的,可以退保险费。


谎称、故意制造、夸大(正常范围内的赔偿)保险事故。


(2)保险方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责任免除必须说明。否则该条款无效。


2、违反增加的法律后果


被保险人一旦违反增加的事项,合同即告无效,而且一般不退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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